为了加强体育赛事的规范管理,维护体育赛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,特制定本细则。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,将受到相应的处罚,包括但不限于巨额罚款。
一、体育赛事名称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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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名称应当简洁明了,反映赛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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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含有虚假、夸大、误导性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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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、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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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含有商业广告或促销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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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如著作权、商标权、专利权等。
二、体育赛事名称报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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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办体育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赛事举办前30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体育赛事名称报批申请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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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批申请表应当包括赛事名称、赛事时间、赛事地点、主办单位等基本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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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门在收到报批申请表后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赛事名称进行审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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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通过后,主管部门将向主办单位发放《体育赛事名称核准通知书》。
三、违规处罚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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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主管部门核准,擅自使用体育赛事名称的,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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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虚假、夸大、误导性体育赛事名称的,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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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含有违反公序良俗、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体育赛事名称的,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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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含有商业广告或促销信息体育赛事名称的,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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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体育赛事名称的,除处以罚款外,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四、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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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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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。